11 Feb,2019

2019 ​​上晉變頻【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補助計畫】

2019​​上晉變頻-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補助計畫
2019​​上晉變頻-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補助計畫
2019年上晉變頻【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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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補助要點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節約能源工作,辦理節能績效保證計畫,帶動能源技術服務業發展,以提升整體能源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局為執行單位。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能源技術服務業:指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法人,且營業項目包括能源技術服務業。(EX.上晉電機)
(二)節能績效保證計畫(以下簡稱績效保證計畫):指能源技術服務業與受補助對象簽訂契約,就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所為改善之服務計畫。
(三)績效保證計畫節能率:指績效保證計畫範圍中,改善計畫施行後之節能總量除以未改善前能源總用量之百分比率。
(四)專案管理:指申請補助單位為辦理績效保證計畫,所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招標、節能績效量測驗證文件諮詢與審查、工程監造及其他相關工作。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二)醫療機構。
(三)機關。
(四)學校。


五、本要點補助條件如下:
(一)申請補助單位契約用電容量達一百瓩以上或整合自身及所屬(轄)單位累積契約用電容量達五百瓩以上者。
(二)績效保證計畫節能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三)該績效保證計畫項目未獲其他補助者。


六、本要點所定績效保證計畫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且未超過該計畫執行經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但屬整合自身及所屬(轄)單位且累積契約用電容量達五百瓩以上之績效保證計畫,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上限,且未超過計畫執行經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如申請補助單位為中小企業,前項績效保證計畫補助額度得提高補助比例上限至計畫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執行單位每年得公告指定優先補助項目,並就優先補助項目部分所需經費,提高百分之十之補助比例上限。
績效保證計畫之契約金額如低於原核定之計畫執行經費,實際補助額度應按比率減少之。

七、申請補助單位應於執行單位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 、未獲其他補助切結書,併同績效保證計畫書一式十份(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寄(送)至執行單位指定處所申請補助,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節能績效保證示範推廣補助」字樣。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經濟部能源局受理申請時間:自107年8月2日起至107年10月15日止;指定送達地點:經濟部能源局(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2樓)
申請補助單位提送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執行單位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八、執行單位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補助單位績效保證計畫書。
前項審查小組,應有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由出席委員依下列項目評分,平均得分達七十分以上之申請補助案件,始得補助:
(一)績效保證計畫規劃完整性與示範推廣功能性(比重占百分之三十)。
(二)績效保證計畫之節能率、節能量、CO2減量及節能效益(比重占百分之三十)。
(三)績效保證計畫經費預估合理性(比重占百分之十)。
(四)節能績效量測、驗證方法合理性(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五)績效保證計畫後續維護運作規劃(比重占百分之十)。
執行單位應依評分結果評定序位,依次核定績效保證計畫之執行內容、經費及補助金額,至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九、補助經費支用範圍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績效保證計畫之設備與其附屬週邊設備(包括檢測儀器、控制系統及其他相關設備)及技術與專利之費用。
(二)因安裝前款設備直接發生之材料、零件、設備使用費、工程施作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其他與績效保證計畫相關之必要費用(如保險費用、工安衛費用、節能績效驗證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專案管理技術服務費用。
(五)監造技術服務費用。

十、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核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執行單位辦理補助契約之簽訂,並於契約簽訂後五個月內,完成績效保證計畫採購程序。
受補助單位未於前項期間辦理簽約者,執行單位得廢止其補助之核定;簽約後未於前項期間完成採購程序,執行單位得終止契約並廢止其補助之核定。但有正當理由經執行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補助契約應規範內容如下:
(一)履約標的及契約期間。
(二)補助經費及其撥付、回收方式。
(三)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四)履行契約之義務、責任及相關罰則。

十一、績效保證計畫受補助單位應依績效保證計畫書中所定驗證方式,與能源技術服務業者執行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工作,並應依下列規定檢送相關報告:
(一)於辦理改善前基準線量測時,副知執行單位,並於量測完成後三十日內提交基準線建立報告書。
(二)工程完工後,於辦理改善績效量測驗證時副知執行單位。
(三)應於完成改善績效量測驗證後之四十五日內,將完工證明與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書送交執行單位查驗。

十二、受補助單位與能源技術服務業完成簽約後,檢具領據(或收據)、績效保證計畫契約書副本一式二份、修正之績效保證計畫書及其修正差異對照表、承攬廠商登記證明資料影本,申請撥付補助款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受補助單位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書經執行單位認可後,由受補助單位檢具領據(或收據)、承包商開立之補助款全額服務費用憑證(發票)正本、驗收證明影本、補助款支用表,申請撥付其餘補助款。

十三、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五年內,依本部或執行單位要求配合辦理示範觀摩活動。

十四、本部或執行單位得派員訪查受補助單位執行績效保證計畫辦理情形,受補助單位應配合並詳實提供相關資料。

十五、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六、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廢止補助之核定並終止補助契約,及追回全部或部分撥付之補助金額,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單位停止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績效保證計畫改善工程完成後,績效保證計畫節能率未達補助契約約定之節能率。
(二)設置或執行情形與申請書及績效保證計畫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補助目的。
(三)補助金額挪為他用者,經執行單位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四)無正當理由停止績效保證計畫或進度嚴重落後,經執行單位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五)補助契約存續期間,受補助單位停止營業或變更。
(六)受補助單位未依第十一點、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規定執行,經本部或執行單位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仍未履行。
(七)補助契約簽訂後,無正當理由未依約履行。
(八)受補助單位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同一補助。
前項規定應附記於核定中,作為核定處分之附款。
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補助契約者,其追回補助金額應按未達補助契約約定節能率之比例計算之;若未達百分之十者應追回全部。

十七、有關受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執行單位網站。

十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能源基金編列預算支應;執行單位每年應公告申請補助案件之收件截止日期及補助之經費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