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Dec,2018

2017政府補助案第三波【產業低碳科技應用補助計畫】

2017上晉變頻【產業低碳科技應用補助計畫】
2017上晉變頻【產業低碳科技應用補助計畫】

2017政府補助案第三波【產業低碳科技應用補助計畫】

政府第三波補助,千載難逢,錯過可惜! 以整廠規畫為主,安裝上晉高效能變頻節能模組,補助總金額50%,最高可申請2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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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低炭科技應用補助要點

 
        一、申請資格
(一)國內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公司以製造業為限,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不含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或陸資企業(註1)】。
(二)申請補助者及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補助者如為公司,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三)本次申請計畫內容曾獲其他政府計畫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計畫
註1:陸資企業之認定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台事業名錄為準。

二、申請補助項目、補助標的及說明
申請補助項目以在我國境內應用為限,申請補助項目說明如下:
(一)補助項目:高效率節能產品/低碳技術
(二) 補助標的:
工廠導入高效率節能產品/低碳技術之前置規劃、功能測試和試車調整之費用
本項所稱高效率節能產品與低碳技術,係指導入符合下列規定之全新設備(含附屬週邊設備)或進行改善計畫,且有助於能源效率之提升:
(三)說明:
1. 本補助項目係指空調/熱泵系統、轉動設備調速設備與技術、鍋爐及燃燒系統、空氣壓縮系統與其他經工業局審查通過系統所使用之高效率節能產品/低碳技術。
2. 導入之高效率節能產品與低碳技術,節能率至少須達10%以上,或單案之年減碳量達500公噸以上
3. 節能率之計算,可由新舊設備之規格值、短期效率之檢測值、對應之單位產品產量(產品、中間產物、蒸汽、壓縮空氣、冰水冷能等)耗能指標或其他經廠商提出相關佐證文件,並經本計畫評審委員審查通過之計算方式。
註:節能率之計算,可檢具以下幾種佐證文件,並經本計畫評審委員審查通過之計算方式:
(1)新舊設備之規格值。
(2)新舊設備短期效率之檢測值。
(3)新舊設備對應之單位產品產量(產品、中間產物、蒸汽、壓縮空氣、冰水冷能等)耗能指標。
(4)其他經廠商提出相關佐證文件
           (5) 節能減碳績效量測、驗證及節能率/減碳率計算方式,除溫室氣體減量專案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其它應以環保署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公告之減量方法(http://ghgregistry.epa.gov.tw/offset/firstchg4.aspx)、能源局公告之M&V規範(https://escoinfo.tgpf.org.tw/Measurement_Query.aspx?Pid=04)、或工業局公告產業自願減量查核指引之自願減量績效計算原則(http://proj2.tgpf.org.tw/IGHGVR/TW/DocDownload.aspx)為主;未含括在既有方法學下之節能減碳措施,請自行提出量測、驗證及節能率/減碳率計算方法。

三、補助金額、執行期程之規定
申請業者每案申請政府補助之經費(即政府補助款)不得超過個案計畫總經費之50%,高效率節能產品/低碳技術補助金額上限新台幣250萬元執行期程以1年為上限

四、撥款方式
頭期款:簽約作業完後撥付補助款之40%
第二期款:受補助者檢具必要文件申請撥款,經審核撥付補助款之40%
尾期款:結案相關作業完成後再撥付補助款之20%

五、補助科目
補助款之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
1. 人事費
2.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3. 設備與附屬設施之使用及維護費
4. 技術引進及委託服務勞務費
5. 差旅費

六、補助受理日期、送件地點及收件日期認定
(一)公告受理日期:第一梯次 106/1/12~3/10;第二梯次 106/3/20~4/21。
(二)收件地點:經濟部工業局(地址:106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41-3 號)。
(三)收件日期認定:
1.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郵寄方式,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2.「親送」或非透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郵寄者,以工業局收文日期為準 (工業局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30至17:30)。
3.申請資料若有缺漏或錯誤,須於收件截止翌日起3個工作天內完成補件;進入書面審查後,申請業者不可要求修正計畫書或補件。
 
 
       七、應備資料
下列「資格文件」與「計畫文件」請備齊一式 2 份(如檢附文件為影本資料,請加蓋「與 正本相符」章或公司大小章),請用長尾夾固定即可,不需膠裝。
(一) 資格文件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含變更事項登記卡)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註7)
2.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3. 最近2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簽證(含附註)或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4. 106年度產業低碳科技應用補助計畫聲明書(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5. 如有技術引進單位或委託單一對象之費用達10萬元以上者,應檢附合作契約書(得檢附合作意向書)。
(二) 計畫文件
1. 紙本計畫書(含計畫申請表):計畫書格式及相關表單請至本計畫網站「專案計畫文件下載區」下載使用。
2. 計畫書電子檔光碟1份:
(1)內含WORD檔與PDF檔各一式,檔名請註明公司名稱與計畫名稱。
(2)內容須與紙本計畫書內容一致。
3. 計畫書附件:
(1)應附附件:業者自我檢查表、建議迴避之人員清單、計畫審查意見及回覆說明(若申請計畫未曾進行審查,免填)、差異說明資料(首次申請免附)及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2)其他附件:得依計畫實際情況檢附相關資料。
註7: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係指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之核准函、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商工查詢服務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基本資料」頁面,均屬之。

八、申請作業注意事項
(一)計畫申請階段
1. 申請業者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提出政府機關其他計畫補助申請,若於申請階段經查獲同時執行政府機關其他計畫者,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得駁回其申請;若於核定後或後續其他年度查獲受補助期間同時執行政府機關其他計畫者,主辦單位得撤銷補助、解除契約,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並列入重大違約紀錄,且自解約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
2. 申請業者須於計畫書中說明曾獲政府相關計畫補助之減碳實績及與本案之關聯性。
3. 若申請業者於近五年度曾獲政府相關節能減碳計畫補助之事實,須於計畫書中揭露(請填寫於計畫書格式:壹、公司概況-四、曾經參與政府相關計畫之節能減碳實績)。
4. 本計畫執行人員如有參與其他政府計畫,應敘明參與計畫名稱、參與人月及設備使用情形,且執行政府計畫每人每年總人月不得超過12人月。
5. 申請業者須保證於計畫公告日之前一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如有相關情事,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並將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辦法申請所獲得之補助。
6. 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參與本計畫之公司負責人及配偶、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會計及專案計畫之執行人員,均須檢附「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7. 申請業者參與計畫之人員須為公司正式員工,即具有該公司勞工保險身份者;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已符合年資或退休)或公司人數為5人(不含)以下,須檢附證明文件(如勞保退休證明、就業保險證明或公司未滿5人聲明書)。
8. 申請業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業者現況、事實相符,否則得列為3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對象。
9. 申請本計畫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因須存檔查考,均不予退還。
10. 若本計畫年度預算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補助。
(二)會計作業注意事項
1. 專戶之設置:獲補助業者應在銀行開立以公司為戶名之乙存帳戶。
2. 本專戶係屬專款專用,款項採先撥款後核銷方式支用。
3. 獲補助個案計畫經費核銷,僅限獲補助個案計畫所需相關支出(區分為政府補助款及業者自籌款2項),會計科目、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應符合附件一會計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之規定。
4. 各會計科目之支出,應依年度預算之政府補助款及業者自籌款比例核銷,核銷費用採未稅基礎,不含營業稅。
5. 獲補助業者之專戶金額提款,應於每月月底結帳後,依個案計畫書中政府經費分攤比例核銷,其金額由專戶內提領或轉帳。
6. 各項經費支出之憑證、發票等,其品名之填寫應完整,並與個案計畫書上所列一致,勿填列公司代號或簡稱。
7. 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取得補助款後應立即存入專戶,政府補助款專戶之結餘及扣稅前孳息毛額,須全部繳交國庫。
8. 獲補助個案計畫如屬跨年案,需分年編列,當年度經費應以計畫總經費40%核銷;次年度經費應以計畫總經費60%核銷為原則,若超過的部份將不予認列,不足的部份亦須繳回。

九、計畫審查及後續計畫管理
1. 審查程序

2. 審查標準

註:業者若符合曾獲得CSR企業社會責任獎、或已參與CDP國際碳揭露專案之特殊事蹟,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 計畫審議會議
(1)召開會議之時間與地點,本計畫專責人員將以書面通知
(2)若申請業者未派員出席計畫審議會議,則視同放棄申請
(3)因會議場地限制,申請業者與會人數上限為3人
(4)簡報者由計畫主持人擔任,必要時得授權申請業者之計畫執行成員代理(須為公司正職員工,並提供「代理授權書」),技術引進單位得列席備詢,詢答過程中如有需要技術引進單位補充說明,應先徵詢主席同意。
4. 簽約
經計畫審議會議核定補助之個案計畫,應依核定函所列應備相關文件於時限內備妥下列文件,倘若獲補助業者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作業,視同放棄補助資格,須來文撤銷補助資格。
5. 異常事項處理方式
(1)獲補助業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獲補助業者現況、事實相符,否則得繳回補助款,且列為3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對象。
(2)若獲補助業者因訴訟糾紛或其他事由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對核撥補助款單位做成扣押債權之強制執行命令時,本計畫得依令辦理終止簽約、補助款撥付等相關作業,並得逕行書面通知解除契約。
(3)獲補助業者應參與本計畫所舉辦之簽約、期中及期末作業說明會,未參加者列入結案評核參考。
(4)其餘依補助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6. 補助計畫後續追蹤
獲補助業者於個案計畫結束後3年內,需配合工業局或計畫專責人員之要求,提供獲補助個案計畫執行之相關資料及績效評鑑,並配合複查、填報成效追蹤調查表、計畫研究及參與成果展示與宣導活動。